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盧麗貞 原告 盧秀丹 原告 盧滿美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麗津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9,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72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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