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冠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冠綸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原訴字第八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冠綸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 陳文誠 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1,70
0元,上開判決於民國107年1月29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依條件履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第476條等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蓋緩刑制度之本旨,乃在鼓勵惡性較輕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負擔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時、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未因此反省悔悟、改過遷善並謹慎舉止,自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彰法治,是以前揭刑法第75條之1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刑人是否誠心接受緩刑所附之負擔、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卻故意不履行或虛應推託、甚至隱匿處分財產等情,並衡酌受刑人未履行條件與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具體情況,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已達難收其預期效果之程度,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支付3萬1,700元,上開判決於107年1月29日確定,而受刑人於系爭判決確定後,僅於106年11月27日支付5,000元即未再履行,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執行筆錄各1份及被害人提出之存摺明細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未按期支付賠償金,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甚明。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向被害人支付之金額賠償,本係原審衡量受刑人其個人資力後所為可給付金額之承諾,一方面讓受刑人能有緩刑宣告之利益後,一方面讓被害人能「適時」填補其損害,亦即附條件之緩刑,不僅在給與被告利益,使其能有改過遷善機會,亦有保護被害人之功能。本件受刑人自前開判決確定後(即107年1月29日),迄今均無在監在押情形,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查,然經臺中地檢署多次通知受刑人履行緩刑條件並傳喚至地檢署說明,前開通知及傳票已合法送達受刑人之戶籍地,惟受刑人均置之不理、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電聯受刑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亦顯示為空號,有臺中地檢署107年
3月7日、107年3月27日之執行緩刑函文及送達證書、
109年9月7日之執行傳票、109年9月15日受刑人未到庭之臺中地檢署點名單及同日之公務電話紀錄、109年9月17日之執行傳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9年9月30日函文暨送達證書、109年10月15日受刑人未到庭之臺中地檢署點名單各1份在卷可憑;嗣經本院通知受刑人應於109年12月23日到庭,經合法送達戶籍地,受刑人仍未陳報有何正當理由即無故未到,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佐,堪認其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緩刑所附條件之情事,惟迄今對於地檢署及法院之通知與傳喚均置之不理,亦未依上開確定判決所附緩刑條件賠償被害人,足認受刑人在法院宣告緩刑後長期未依條件履行,若受刑人卻仍可享受緩刑之利益,此顯與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相悖。是本院審酌受刑人僅給付5,000元之賠償金、緩刑期間又已經過2年11月,若不予以撤銷緩刑,實難維持原判決緩刑條件之公信力、促使受刑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保障被害人之利益。
(三)綜上,本院認受刑人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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