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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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雅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雅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6部分,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
8年確定,此有各該刑事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上述6罪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為施用第二級毒品1罪、販賣第一級毒品2罪、販賣第二級毒品3罪,犯罪日期接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6部分,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確定之內部界限等整體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相同比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施用│1年│108.02.28│高雄地院│108.07.26│108.07.26│││一級│││108年度│││││毒品│││審訴字第││││││││523號│││├─┼──┼───┼─────┼────┼─────┼─────┤│2│販賣│3年8月│108.02.03│本院108│108.11.12│108.12.03│││二級│││年度訴字│││││毒品│││第400號│││├─┼──┼───┼─────┤││││3│販賣│7年8月│108.02.04││││││一級││││││││毒品││││││├─┼──┼───┼─────┤││││4│販賣│3年8月│108.02.15││││││二級││││││││毒品││││││├─┼──┼───┼─────┤││││5│販賣│7年7月│108.02.18││││││一級││││││││毒品││││││├─┼──┼───┼─────┤││││6│販賣│3年8月│108.02.23││││││二級││││││││毒品││││││├─┴──┴───┴─────┴────┴─────┴─────┤│備註:編號2至6部分,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8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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