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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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27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 任
被 告 黃芸芸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邱議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九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七二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1872號確
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有關原告請求之系爭支票債權
是否存在為據,而該事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是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