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信忠 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二、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本院107年司執助字第63號),請提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若遭扣薪,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5年9月18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即其父 徐水星 、母 吳玉春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需仰賴聲請人扶養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受扶養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及其等每月實際所需之扶養費數額及計算方式、聲請人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之明細,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
6個月(即107年4月至107年9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另請說明聲請人與其2名兄弟就父母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其父徐水星、母吳玉春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