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侵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明樑選任辯護人楊益松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106年10月21日晚上因與代號0000甲000000B號之男性友人(真實年籍資料詳卷,下稱B男)共同飲酒後酒醉,而由B男帶同被告乙○○至B男住處暫住1晚,於翌日凌晨1時許,B男之妻代號0000甲000
000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已與B男於同年11月間離婚,下稱A女)返家,A女因離婚及小孩監護權等事宜而與B男在2樓主臥室發生爭吵,A女乃獨自至2樓二女兒之房間睡覺,嗣於凌晨5時許,暫住在2樓另一房間的被告乙○○竟趁此機會而萌生淫念,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不詳之方式破壞A女睡覺房間之房門鎖,A女聽到門鎖遭破壞之聲音即起床查看,並以手抓住鎖頭阻止房門被打開,但被告乙○○仍強力破壞門把而把房門打開,被告乙○○打開房門後,隨即將房門鎖上,復向A女說:「我要你」,而違反A女之意願,以強暴之方式將A女往前推到床上,而坐在A女之肚子上,不斷親吻A女之脖子,復以手掐住A女之脖子,而著手對A女為性侵害,造成A女受有頸部擦挫傷、胸部及左上臂挫傷腫之傷害,然經A女不斷反抗掙扎,除不斷用腳一直踢外,還以口咬被告乙○○之肚子,再趁機拿取旁邊之電風扇砸向被告乙○○,A女始得脫逃而打開房門向B男求救,而未讓被告乙○○性侵得逞。嗣經A女報警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107年11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紙在卷足憑(參見本院卷)。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清秀提起公訴,檢察官姜永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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