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方珠米 被上訴人 黃曉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100年1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新簡字第3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林雯娟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