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1號上訴人即原告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柯彩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間因100年度訴字第871號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973,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