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侑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486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侑佐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侑佐因犯過失致死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附表:受刑人賴侑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致死│公共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7月31日│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18日│├────────┼────────┼────────┼────────┤│偵查機關│中部軍檢署99年度│中部軍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偵字第140號│度偵字第98號│度偵字第389號│├───┬────┼────────┼────────┼────────┤││法院│中部軍院│高軍雄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交易字第│││││94號│300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3日│100年11月22日│101年7月5日│││日期││││├───┼────┼────────┼────────┼────────┤││法院│中部軍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南部軍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號│101年度軍上字第│101年度交易字第││││(101年度撤緩字第│1號│300號││││3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23日│101年2月20日│101年8月6日│││確定日期│(101年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中部軍檢署100年│高軍雄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他字第18號│度執字第15號│度執字第9486號│││(編號1-2,曾經法│(編號1-2,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