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林俊薰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翔飛 、 黃佳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