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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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一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關於聲請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檢察官不服第一審駁回聲請覊押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裁定將第一審裁定撤銷,並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更為裁定,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