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一號
上訴人 賈春玲 兼法定代理人 賈文斌 被上訴人 賈春琦 右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