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佔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七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呂金貴 律師右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七九六、一二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竊佔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