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再審被告 王炳賜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九號確定判決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上說明,自專屬為該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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