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10號

原告 何新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義方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失蹤人 許宗雄 之財產管理人,惟許宗雄於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推算迄今已103年,請補正其現尚生存之資料。

二、失蹤人許宗雄倘已死亡,請提出死亡宣告證明書,並查明有無繼承人,若有繼承人,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渠等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又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原告應就所查證資料自行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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