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宜補字第143號原告 陳俊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