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台灣乙島空間桁架膜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bastien,LouisFERRARI( 費思安 )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4,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