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45號

原告 陳緯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聯邦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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