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哲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1398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交簡字第3194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章遠 告訴被告黃偉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1398號被告黃偉哲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號16樓之1
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偉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下午1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南市永康區永安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至永安路與中正北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鋪裝、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闖越紅燈,適王章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北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為閃避黃偉哲之車輛而緊急煞車,車輛因而倒地(兩車未發生碰撞),致王章遠受有右上下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王章遠訴由臺南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偉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章遠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0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張、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檢察官王鈺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姵穎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