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0三五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中交簡字第二二四五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予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十八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至同日十八時十五分許,行經臺中○○○區○○○路○○○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即雙黃線);而依當時之氣候為晴、光線為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致撞擊對向由告訴人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後,受有臉部、右側腳踝有多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中交簡字卷),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