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7號聲請人 游炎寬 即總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郭玉瑾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造具之財產目錄。
二、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三、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監察人審查前揭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
五、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