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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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川電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杭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崧開發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5,3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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