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絜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絜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壹拾捌包(純質淨重伍拾參點陸參玖玖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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