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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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556號
原 告 葉筱晴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士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