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李國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親蜜實業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