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329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之罪,均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編號3之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編號
1、2、3三罪,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上開三罪,嗣經本院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另附表所示編號3之罪,屬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列之罪,宣告刑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自不予減刑。又附表編號1、2、3所示三罪,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五月又十五日(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麻醉藥品安非│藥事法│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藥事法第83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1條│第1項│條例第13-1條││││第2項第4款││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2年9月3日│82年8月初│82年3月初││├───┬───┼──────┼──────┼──────┼──────┤│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2年偵│檢察署82年偵│檢察署82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4746號│字第4746號│字第3664、│││號││││5103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82年訴字第│82年訴字第││││後│案號│793號│793號│82年訴字第│││事││││988號│││實│││││││審├───┼──────┼──────┼──────┼──────┤││判決│82年11月16日│82年11月16日│83年1月6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2年訴字第│82年訴字第│82年訴字第│││日││793號│793號│988號│││期├───┼──────┼──────┼──────┼──────┤││確定│82年12月13日│82年12月13日│83年2月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年│││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肆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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