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簡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熾銘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甲○○」應更正為「楊熾銘」。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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