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626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五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宣示判決筆錄、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暨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法條項款│法條項款│├───────┼──────┼──────┼──────┼──────┤│犯罪日期│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17日│年月日│年月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年││檢察署96年度│檢察署96年度││││案度│年字號│毒偵字第12號│毒偵字第12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後│案號│144號│144號│年字號│年字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12日│95年2月12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年字號│年字號││日││144號│144號││││期├───┼──────┼──────┼──────┼──────┤││確定│96年3月7日│96年3月7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條項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如│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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