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郭有貴 被告 戴國晃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簡上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魏瑞紅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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