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告 蕭仲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萬平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併提出被告田萬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如逾期未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