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30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劉建松 抗告人即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303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