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呂玉玲郭廷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74216-81254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130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200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74000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24000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22001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51001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29001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44001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829001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1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1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1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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