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家琪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家琪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20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