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固曾因附表編號2、3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2月,及97年7月10日以97年度易字第89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後均經受刑人提起上訴,本院均以其上訴無具體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未經言詞辯論而分別於97年9月8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及97年10月29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憑,是本院並未為實體之判決,非屬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所指之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而非本院,則本院並無管轄權。而依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附表編號2、3所示該案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檢察官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之,故聲請人於本件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4.22│97.2.24│97.4.24│├──────┼────────┼─────────┼─────────┤│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364號│偵字第2232號│第397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09│97年度訴字第1799│97年度易字第899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7.24│97.7.10│97.7.10│├─┼────┼────────┼─────────┼─────────┤│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09│97年度上訴字第2156│97年度上易字第1870││││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9.11│97.9.22│97.10.29│││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954號(彰化│字第7149號(彰化地│字第8130號│││地檢97年度執緝字│檢97年度執緝字第││││第1079號)│10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