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4等罪,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左)│(同左)│├───────────┼──────────┼──────────┼──────────┤│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96.01.13│96.01.16│96.01.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631號│9631號│963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76號│97年度上訴字第376號│97年度上訴字第37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30│97.04.30│97.04.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26│97.06.26│97.06.26│├─┴─────────┼──────────┼──────────┼──────────┤│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688號│10688號│106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2.24│96.04.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9631號│第372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76號│98年度上易字第54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30│98.05.06││├─┼─────────┼──────────┼──────────┼──────────┤│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0號│98年度上易字第5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26│98.05.06││├─┴─────────┼──────────┼──────────┼──────────┤│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688號│8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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