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