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應福優水有限公司吉普生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吉普生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優水有限公司已解散,請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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