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2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鑫政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