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中小字第270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告 蘇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監視畫面顯示,認被告即侵權行為人之人別資料有所疑義,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5月8日14時2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到院閱卷(本院已職權查明)並於7日陳報或更正被告身分,並逕將繕本寄予更正後之被告,檢附繕本與陳報或更正後之被告,且附送達回執到院,以利遲延利息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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