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原告黃O蓮
被告丁O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與本件相關之犯罪嫌疑,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29583號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揭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95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