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原告黃O蓮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 律師( 法扶

被告丁O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與本件相關之犯罪嫌疑,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29583號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揭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95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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