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八至二十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八至二十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列之20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291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八至二十所示之罪,亦曾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6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0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八至二十所示之罪減刑,並與附表一至七所示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