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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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825號債權人傑崴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如 債務人 許紘瑜 即城佑土木包工業債務人 洪蕙玲
一、㈠債務人洪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項債務人已為給付者,他項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以債務人洪蕙玲簽發並經
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背書之支票乙紙,及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簽發本票乙紙,共同擔保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積欠工程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背面影本,難以辨識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之背書,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許紘瑜即城佑土木包工業逾前開第二項之請求,不予准許)。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