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837號聲請人世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麟企業有限公司、 謝博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債務人冠麟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5年12月22日經授經商字第105083877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是否有誤?(因與本票上利率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不相符)
三、陳報中央銀行放款利率之相關釋明資料。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