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雷永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俶禎 、 葉淑棻 、 葉泉顯 、 葉雅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葉俶禎、葉淑棻、葉泉顯、葉雅玟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