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忠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忠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馬忠誠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係 洪美琴 所有而供 王茂松 使用,及證據欄補充記載「臺中縣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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