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3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莊碧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金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說明「按月」以「上開」本金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