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國賢 債務人 陳盈蓁 即 陳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