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頂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仁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宗仁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應補充被告與被害人 劉由貴 之臺中縣大里市調解委員會99年民調字第102號調解書一份及照片部分應更正為六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因迴護其子 陳志信 開車肇事之責任,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後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足見確有悔意,其經此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規定,併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