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營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營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駁回確定,同年十月四日送達上訴人,原第一審法院前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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