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小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正武牛莉菁 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正武、牛莉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424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萱恩

更多裁判書